2025年上海交通職業技術學院錄取查詢時間方式網址及獎學金設置 錄取結果一般什么時候公布
2025-06-30 20:18:42文/張麗娟2025年上海交通職業技術學院高考錄取結果一般在7月下旬開始公布,并在8月中旬之前結束。具體的錄取時間可能會因年份和地區有所不同,但大致的時間是相同的。

2025年上海交通職業技術學院錄取結果查詢時間及方式
一、2025年上海交通職業技術學院預計錄取查詢時間:
上海交通職業技術學院錄取時間因招生類型和省份不同而有所差異,以下是常見招生類型的錄取時間:7月20號左右到8月中旬之前結束。錄取期間請保持電話暢通,錄取結果通常會在錄取工作結束后公布,具體時間可能會因各種因素有所變動,建議考生密切關注上海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官方網站或省教育考試院的相關通知。
此外,錄取結束后,學校會寄發錄取通知書??忌赏ㄟ^中國郵政EMS高考錄取通知書查詢系統,憑準考證號(考生號)或錄取通知書快遞單號查詢錄取通知書的派送狀態,也可在國務院客戶端小程序中的 “高考錄取通知書運單查詢” 處查詢,或關注“EMS中國郵政速遞物流”微信公眾號訂閱寄送信息通知。
二、2025年上海交通職業技術學院錄取結果查詢方式
一般來說,上海交通職業技術學院錄取結果可通過官網、省教育考試院官網、微信公眾號等方式查詢,以下是具體介紹:
1、通過上海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官網查詢
登錄上海交通職業技術學院招生網,點擊首頁右側的“錄取查詢”,進入查詢頁面。在查詢頁面中,考生需輸入考生號、身份證號以及驗證碼,然后點擊“查詢”按鈕,即可查詢到個人的錄取結果。
2、通過省教育考試院查詢
網站查詢:登錄省教育考試院網站,在首頁找到“普通高考信息服務”欄目,點擊進入“信息查詢”子欄目,在左側菜單中選擇“錄取結果”,然后輸入考生號、身份證號及驗證碼進行查詢。
微信查詢:關注省教育考試院微信公眾號,在公眾號內點擊菜單“招考服務”-“高考信息服務”-“信息查詢”,選擇“錄取結果(統考)”或“錄取結果(對口)”,輸入考生號、身份證號及驗證碼進行查詢。
APP查詢:下載并安裝省教育考試院APP客戶端,登錄后在首頁找到“錄取結果查詢”功能,輸入考生號、身份證號及驗證碼即可查詢。
3、通過電話查詢
招生辦電話:可撥打上海交通職業技術學院招生辦公室電話進行查詢。
省招辦電話:也可向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門打電話查詢錄取結果。
2025年上海交通職業技術學院錄取結果查詢網址及狀態說明
一、上海交通職業技術學院錄取結果查詢網址入口
考生需登錄上海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官方網站進行查詢,上海交通職業技術學院招生網址:https://www.scp.edu.cn/list.aspx?nid=292&cid=476
二、上海交通職業技術學院錄取查詢狀態說明:
1.自由可投:表示考生的電子檔案尚未被投檔,或者已經被投檔但因某種原因被退回,目前仍處于在庫狀態。
2.已投檔:表示考生的電子檔案已經被投至某一院?;蛟盒I組,但尚未被錄取。
3.院校在閱:表示院校已經下載了考生的電子檔案,并正在進行審閱。
4.預錄?。罕硎驹盒M怃浫】忌?,并已上傳錄取請求至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待審核。
5.預退檔:若高校因某種原因決定不予錄取某考生,會向省教育考試院提出退檔申請并等待審核。在此期間,考生檔案狀態會顯示為“預退檔”。高校需注明退檔理由,若理由不充分,省教育考試院將提交給院校重新審閱。
6.退檔:考生因分數、身體條件等原因無法滿足所填報專業志愿的要求,且不服從專業調劑;或因個人原因自動放棄相應高校的錄取結果并辦理了退檔手續,此類考生將無法再進行本批次其他高校的錄取,其檔案狀態會顯示為“退檔”。
7.錄取待審:表示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已完成審核,等待最后的審批手續。
8.錄取:表示考生已被正式錄取,流程全部完成。
上海交通職業技術學院獎學金設置
獎學金設置
上海交通職業技術學院獎學金評定辦法(修訂)
第一條 為了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鼓勵學生勤奮學習,促進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善于思考,勇于創新的新時代交院學子,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上海交通職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評定學期內具有學校學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條 對學生獎勵應堅持鼓勵先進、獎優促學的原則,評獎工作應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同時實行公示制度,保障學生對評定過程和結果的知情權。
第四條 獎項設置及金額
一等獎學金:按同年級同專業學生數的2%,每人每學期1000元;
二等獎學金:按同年級同專業學生數的6%,每人每學期600元;
三等獎學金:按同年級同專業學生數的10%,每人每學期400元。
第五條 評定時間與標準
獎學金每學期評定一次,按自下而上、層層選拔的原則,以學生平均學分積點(GPA)進行排名。對有突出成績的學生,經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獎學金評審委員會)審定直接授予獎學金。
第六條 在評獎學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獎學金評定:
(一)評定學期內有缺考、補考的;
(二)在校期間有違規、違紀現象及受到通報批評、紀律處分者中尚未解除處分的;
(三)評定學期累計缺課達一周以上(含一周)者;
(四)評定學期有曠課現象者。
第七條 評定流程
(一)學生申報。符合評定條件的學生應填寫《上海交通職業技術學院獎學金申請表》;
(二)初審階段。由輔導員組織班委或學生代表根據獎學金評定標準,對申報學生進行初步審核,無異議后匯總初審名單上報至各二級院系學生資助工作小組;
(三)復審階段。各二級院系學生資助工作小組對輔導員上報的獎學金初審名單進行復審,確定擬上報名單,在各二級院系內進行3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形成獎學金匯總表并上報至學校教務處;
(四)審定階段。學校教務處負責獲獎學金學生平均學分積點(GPA)排名、有無缺考、補考和曠課情況的審核,簽署審定意見后報學生處;
(五)審批階段。根據獎學金評定標準,學生處組織評審委員會召開校級評審會,對初評名單加以復審,提出建議名單,報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定,確定擬上報名單,在全校范圍內公示;
(六)公示階段。擬獲獎名單在校內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無異議后,學生處匯總獲獎學生名單報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簽批,通過后報計劃財務處發放獎學金至學生銀行卡內,證書發放由學生處負責;
(七)材料歸檔。學校將獲獎學生的《上海交通職業技術學院獎學金申請表》及時存入學生本人檔案。
第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相關辦法同時廢止。
第九條 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上海交通職業技術學院上海市獎學金評審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激勵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根據《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滬教委規〔2022〕9號)的要求,結合上海交通職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學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評審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校全日制在籍第二學年及以上學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
第二章 獎勵標準與基本條件
第三條 上海市獎學金的獎勵標準根據市教委文件規定執行,現行標準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條 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本學年獲得兩次及以上學校一、二等獎學金者優先評選;
(五)在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
(六)積極參加各類志愿服務;
(七)同一學年內,獲得上海市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三章 名額分配
第五條 根據市教委有關文件精神和下達學校的上海市獎學金名額,結合學校實際情況,按照學校學生人數按比例分配名額。
第四章 評 審
第六條 上海市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學校實行差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七條 組織機構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協調全校學生資助工作。學生處負責具體管理該項工作。各二級院系結合實際分別成立學生資助工作小組,學生資助工作小組根據本辦法開展評審工作。
第八條 評定依據
(一)上海市獎學金評審參照執行國家獎學金評審標準,申請上海市獎學金的學生應當學習成績優異,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學生學習成績優異的量化標準是學習成績排名在評選范圍內位于前10%,且沒有不及格科目。學生的綜合考評成績排名也必須在評選范圍內位于前10%。
(二)對于學習成績和綜合考評成績沒有進入前10%的,但達到前30%的學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現特別突出,需提交詳細的證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現特別突出是指在道德風尚、學術研究、學科競賽、創新發明、社會實踐、社會工作、體育競賽、文藝比賽等某一方面或幾方面表現特別優秀。具體如下:
1、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表現突出,具有見義勇為、助人為樂、奉獻愛心、服務社會、自立自強的實際行動,在本校、本地區產生重大影響,在全市產生較大影響,有助于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2、在學術研究上取得顯著成績,以第一作者發表的論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錄,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學術專著(須通過專家鑒定)。
3、在學科競賽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在市級及以上專業學科競賽、課外學術科技競賽等競賽中獲一等獎(或金獎)及以上獎勵。
4、在創新發明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科研成果獲市級以上獎勵或獲得國家專利(須通過專家鑒定)。
5、在體育競賽中取得顯著成績,為本市爭得榮譽。非體育專業學生參加市級以上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高水平運動員(特招生)參加市級及市級以上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集體項目應為主力隊員。
6、在重要文藝比賽中取得顯著成績,參加市級及市級以上比賽獲得前三名,為本市贏得榮譽。集體項目應為主要演員。
7、獲市級及以上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社會實踐先進個人等市級及市級以上的榮譽稱號。
第九條 工作流程
(一)學生申請
學生登錄上海學生資助網填寫《上海市獎學金審批表》,在指定時間內學生自主提出申請。
(二)輔導員核查
輔導員在收到學生材料后,進行學生材料真實情況的核查,并開展班級民主評議,完成推薦工作。
(三)學生資助工作小組評審
在給定額度內,由各二級院系學生資助工作小組組織評審會,審核所有申請學生材料,確定初評名單,在二級院系范圍內公示3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將初評名單報送至學生處。
(四)學校審批
學生處組織評審委員會召開校級評審會,對初評名單加以復審,提出建議名單,報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定,確定擬上報名單,在全校范圍內進行公示。
(五)公示
擬推薦名單在學校范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無異議后,確認最終推薦名單,將上海市獎學金的最終推薦名單及有關材料報送市教委審批。
第五章 獎學金發放
第十條 上海市獎學金每年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頒發上海市統一印制的獎勵證書,并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在開展評審中,對服從國家需要,積極參加服兵役、支援邊困地區等活動的學生予以適當傾斜。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關辦法同時廢止。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上海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激勵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根據《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滬教委規〔2022〕9號)的要求,結合上海交通職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學?!保┑膶嶋H情況,特制定本評審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校全日制第二學年及以上學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
第二章 獎勵標準與基本條件
第三條 國家獎學金的獎勵標準根據市教委文件規定執行,現行標準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條 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本學年內獲得兩次及以上學校一等獎學金者優先評選;
(五)在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
(六)積極參加各類志愿服務;
(七)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或上海市獎學金。
第三章 名額分配
第五條 根據市教委有關文件精神和下達學校的國家獎學金名額,結合學校實際情況,按照學校學生人數按比例分配名額。
第四章 評 審
第六條 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學校實行差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七條 組織機構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協調全校學生資助工作。學生處負責具體管理該項工作,各二級院系結合實際分別成立學生資助工作小組,學生資助工作小組根據本辦法開展評審工作。
第八條 評定依據
(一)申請國家獎學金的學生應當學習成績優異,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學生學習成績優異的量化標準是學習成績排名在評選范圍內位于前10%,且沒有不及格科目。學生的綜合考評成績排名也必須在評選范圍內位于前10%。
(二)對于學習成績和綜合考評成績沒有進入前10%的,但達到前30%的學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現特別突出,可申請國家獎學金,但需提交詳細的證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現特別突出是指在道德風尚、學術研究、學科競賽、創新發明、社會實踐、社會工作、體育競賽、文藝比賽等某一方面或幾方面表現特別優秀。具體如下:
1、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表現突出,具有見義勇為、助人為樂、奉獻愛心、服務社會、自立自強的實際行動,在本校、本地區產生重大影響,在全國產生較大影響,有助于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2、在學術研究上取得顯著成績,以第一作者發表的論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錄,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學術專著(須通過專家鑒定)。
3、在學科競賽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在國際和全國性專業學科競賽、課外學術科技競賽、職業能力競賽等競賽中獲一等獎(或金獎)及以上獎勵。
4、在創新發明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科研成果獲省、部級以上獎勵或獲得國家專利(須通過專家鑒定)。
5、在體育競賽中取得顯著成績,為國家爭得榮譽。非體育專業學生參加省級以上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高水平運動員(特招生)參加國際和全國性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集體項目應為主力隊員。
6、在重要文藝比賽中取得顯著成績,參加國際和全國性比賽獲得前三名,參加省級比賽獲得第一名,為國家贏得榮譽。集體項目應為主要演員。
7、獲全國三好學生、全國優秀學生干部、全國社會實踐先進個人、全國十大杰出青年、中國青年五四獎章等全國性榮譽稱號。
第九條 工作流程
(一)個人申請
學生登錄上海學生資助網填寫《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在指定時間內學生自主提出申請。
(二)輔導員核查
輔導員在收到學生材料后,進行學生材料的核查,并開展班級民主評議,完成推薦工作。
(三)學生資助工作小組評審
在給定額度內,由各二級院系學生資助工作小組組織評審會,審核所有申請學生材料,確定初評名單,在二級院系范圍內公示3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將初評名單報送至學生處。
(四)學校審批
學生處組織評審委員會召開校級評審會,對初評名單加以復審,提出建議名單,報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定,確定擬上報名單,在全校范圍內進行公示。
(五)公示
擬推薦名單在學校范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無異議后,確認最終推薦名單,將國家獎學金的最終推薦名單及有關材料報送市教委審批。
第五章 獎學金發放
第十條 國家獎學金每年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獎勵證書,并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在開展評審中,對服從國家需要,積極參加服兵役、支援邊困地區等活動的學生予以適當傾斜。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關辦法同時廢止。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困難生資助辦法
上海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學費減免實施辦法(修訂)
為了幫助經濟上有困難的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滬府發〔2007〕35號)文件的精神,確保經濟困難學生不因無力繳納學費而輟學,結合上海交通職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學費減免對象及減免額度
1、為國犧牲,被人民政府追認為烈士的,其子女在校就讀,免收全部學費;
2、父母均已去世,由其他親屬撫養,經濟困難的學生,可根據具體情況酌情減免一半或全部學費;
3、受意外災害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經濟困難,難以支付全部學費者,視情況酌情予以減免。
4、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請學費減免:
(1)凡本學年獲國家獎學金、上海市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者;
(2)上學年成績有不及格科目者;
(3)上學年有違紀違規行為或受過警告及以上紀律處分者;
(4)有吸煙、酗酒等不良嗜好者或不應有的高消費者及具有非必需奢侈消費品者;
(5)不參加班集體活動,不愿意參加學校安排的各類公益勞動者,或因工作不認真被辭退者;
(6)故意隱瞞實情,弄虛作假,情節嚴重者。
二、學費減免申請及審批程序
1、減免申請每學年一次,由學生本人提交書面申請,填寫《上海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學費減免申請表》,如實提供家庭經濟困難情況相關證明(由學生所在地街道、鄉鎮以上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或鄉鎮以上民政部門出具,必須是原件);
2、輔導員通過家訪、學生座談會等形式認真調查、了解學生的家庭經濟情況,對于符合申請條件的學生經輔導員初審同意后,輔導員撰寫調查書面報告,連同學生的申請材料提交二級院系學生資助工作小組;
3、二級院系學生資助工作小組復審后,確定擬減免學費學生名單,報學校學生處審核;
4、學校學生處審核后,報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同意后,在學校范圍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如無異議,正式批準減免學費學生名單。
三、經費來源
學費減免經費來源為學校事業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的專項經費。
四、取消學費減免資格
批準減免學費的學生,在減免學費期間,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其當年學費減免資格:
1、觸犯國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2、有違紀違規行為或受到警告及以上紀律處分者;
3、生活鋪張浪費者;
4、弄虛作假者。對在申請減免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個人,取消其當年學費減免資格,還將視情節輕重對當事人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5、取消當年學費減免資格的申請由輔導員、二級院系學生資助工作小組、學生處根椐以上四種情況提出,由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同意。
五、附 則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上海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勤工助學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培養大學生的自立能力和勞動觀念,增強學生社會實踐能力,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關于印發<上海市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的通知》(滬教委規〔2024〕5號)文件規定和上海交通職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學?!?實際情況,確保學校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健康發展,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加強勤工助學的統一管理,使學校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管理更加科學化、規范化,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具有學校學籍的全日制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三條 勤工助學是困難學生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是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
第四條 勤工助學活動按照學有余力、自愿申請、信息公開、扶困優先、競爭上崗、遵紀守法的原則,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生活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組織開展。
第五條 勤工助學活動由學校學生處統一組織和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學校學生處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學生。學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學生私自打工造成的后果由學生自己負責。
第二章 勤工助學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學校學生處負責協調各二級院系、相關部門的勤工助學日常工作。具體工作的開展由學校學生處內設勤工助學管理機構完成。
第七條 確定校內勤工助學崗位。與校內各二級院系、相關部門聯系,盡可能多的為困難學生設立崗位,協調校內各二級院系、相關部門,積極組織困難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指導和監督學生的勤工助學活動。
第八條 開發校外勤工助學資源。開拓校外勤工助學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學崗位,并納入學校管理。
第九條 接受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申請,安排學生勤工助學崗位,為學生和用人單位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
第十條 組織學生開展必要的勤工助學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積極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有毒、有害和危險的生產作業以及超過學生身體承受能力、有礙學生健康的工作。
第十二條 加強對勤工助學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勞動和紀律觀念,對違反校紀校規的學生,可停止其勤工助學活動。
第三章 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的設置
第十三條 崗位類型:勤工助學崗位分為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
(一)固定崗位是指持續一個學期及以上的長期性崗位和寒暑假期間的聯系性崗位;
(二)臨時崗位是指不具有長期性,通過一次或者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可以完成的工作崗位。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學活動的管理
第十四條 校外用人單位到校內招聘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須向學校提供法人資格證書副本和相關證明文件。經審核同意后,校外用人單位、勤工助學管理機構與學生三方簽訂三方協議,勤工助學管理機構推薦適合用人單位工作需求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十五條 為了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在外參加勤工助學活動需在學校熄燈前及時返校;校外勤工助學活動不得跨省進行。
第五章 勤工助學酬金標準及支付
第十六條 校內崗位按工時計酬,以24元/小時計算。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時間原則上每周不超過8小時,一月不超過40小時(寒暑假期間的連續性崗位一月不超過80小時)。
第十七條 校外勤工助學酬金標準不應低于上海市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勤工助學管理機構與學生協商確定,報酬由校外用人單位支付,并寫入聘用協議。
第十八條 學生參加校內臨時性項目的勤工助學活動,其相關報酬由用工部門參照校內崗位計酬方式填寫考核表,經用工部門負責人簽字交由勤工助學管理機構審核后,從學生勤工助學經費中統一支付給學生。
第六章 勤工助學服務流程與考核辦法
第十九條 勤工助學服務流程
(一)申請:用人部門或單位在學期末向勤工助學管理機構遞交下學期用人申請,填寫《上海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勤工助學崗位設置審批表》;臨時崗位申請填寫《上海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勤工助學臨時用工申報表》;
(二)發布招聘信息:根據具體勤工助學崗位由勤工助學管理機構發布招聘告示,明確報名方式等相關事宜,做到信息公開,接受開放式報名;
(三)登記:在指定地點、時間,接受勤工助學學生報名登記,學生填寫《上海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勤工助學申請表》;
(四)人員篩選:根據具體勤工助學崗位所申報的人員,勤工助學管理機構按照崗位具體要求將合適的人員推薦給用人部門或單位,面試一律由用人部門或單位自行安排,確定錄用人員;
(五)考評:對每一位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需在每次參加勤工助學時填寫《上海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勤工助學日常工作記錄表》,用于進行定期考評,根據考評結果,每學年推薦參選“勤助之星”榮譽稱號。
第二十條 勤工助學管理機構對各部門設置的勤工助學崗位和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進行考核。
(一)對各部門崗位的考核。勤工助學管理機構對各部門申報的崗位進行檢查和考核,對于一些不需要的崗位,有權撤消此崗位;
(二)對勤工助學學生的考核。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每學期末要接受該生所在崗位部門和勤工助學管理機構的雙重考核,通過者可繼續留部門參加勤工助學工作,考核結果將用于后期勤工儉學安排;
(三)在崗的學生有權提出退出原崗位并參與其它崗位的招聘,并提前一周提出原崗位退出申請;
(四)勤工助學考核由用人部門和勤工助學管理機構雙方進行。
第二十一條 工資發放:學校學生處匯總各用工部門上報的《上海交通職業技術學院用工部門勤工助學用工匯總表》制作學校勤工助學匯總表,經分管領導簽批后報至計劃財務處發放工資至學生銀行卡。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相關辦法同時廢止。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上海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等四部門關于印發<上海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滬教委規〔2019〕7號)的要求,為嚴格工作制度,規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資助資源,切實保證國家制定的各項高等學校資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實,結合上海交通職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校全日制在籍學生。
第二章 申請條件及認定標準
第三條 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1、品行端正,自覺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誠實守信,團結友善;
2、學習認真努力,能正常完成學業;
3、具有自我解困意識,能積極參加并認真完成學校安排的勤工助學活動;
4、家庭經濟困難,符合認定標準中相應條款。
第四條 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需參照上海市教委、財政等部門制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標準,結合學生日常消費水平進行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標準設置為“一般困難”和“特別困難”兩檔。
(一)特別困難學生的認定標準:
家庭人均月收入在當年上海市政府規定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下,且家庭有特殊情況(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低收入困難家庭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殘疾人子女、單親或是一年內家庭成員患重病需承擔高額醫藥費、家庭因遭遇突發自然災害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家中有兩個及兩個以上子女同在讀大學等)。
(二)一般困難學生的認定標準(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家庭人均月收入在當年上海市政府規定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下;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當年上海市居民低收入困難家庭認定標準以上,但家庭有特殊困難(家庭因遭遇突發自然災害造成財產損失、家庭成員患重病、家中有兩個及兩個以上子女、家中多子女在讀書等)。
認定應統籌兼顧支出型貧困家庭成員、受災學生、臨時救助學生以及其他困難家庭學生等。
第三章 認定原則與組織機構
第四條 認定工作須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平,在學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請的基礎上,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實行民主評議和學校評定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組織機構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協調全校學生資助工作。學生處負責具體管理該項工作。各二級院系結合實際分別成立學生資助工作小組,學生資助工作小組應根據本辦法開展評審工作。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六條 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9月進行。
第七條 認定采取學生本人申請、班級民主評議、各學生資助工作評審小組審核公示、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的程序。具體程序為:
(一)提前告知
每學年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學校同時寄送《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在每學年結束之前,學校向在校學生發放《申請表》,同時做好學生資助成冊宣傳工作。
(二)個人申請
每學年開學前,需要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如實填寫《申請表》。輔導員負責及時收取學生提交的《申請表》,對學生所提供證明材料進行初步審核。
(三)資格審查及民主評議
年級(或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根據《申請表》、證明材料和申請人平時生活消費情況以及影響其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情況進行綜合民主評議,填寫《申請表》中“評議小組意見”,確定年級(或班級)各檔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報二級院系學生資助工作小組進行審核。
(四)二級院系學生資助工作小組評審
二級院系學生資助工作小組要認真審核年級(或班級)認定評議小組申報的初步評議結果。如有異議,應在征得年級(或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意見后予以修改。二級院系學生資助工作小組審核通過后,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以張貼名單方式、在院系內公示3個工作日。如師生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二級院系學生資助工作小組提出質疑。二級院系學生資助工作小組應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對二級院系學生資助工作小組的答復仍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學校學生處提請復議。學生處應在接到復議提請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情況屬實,應做出調整。二級院系學生資助工作小組在《申請表》中簽署意見,確定各檔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初審名單,填寫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初審名單匯總表,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據庫,報學校學生處。
(五)學校認定
學校學生處匯總各二級院系學生資助工作小組所報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初審名單,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后,以張貼名單方式、在學校內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建立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據庫。
(六)建檔備案
學校學生處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相關認定資料按學年整理裝訂,建立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并按要求錄入全國和上海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
第五章 檢查與監督
第八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是涉及學生切身利益的一項常規性工作,各學生資助工作小組應將認定工作作為每學年開學初重要任務進行落實,并建立、更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據庫,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行動態管理。
第九條 學校應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教育學生如實提供家庭情況,及時告之家庭經濟狀況顯著變化情況,以便學校及時關注并做出調整。
第十條 學校每學年定期對全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復查,不定期地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家訪、個別談話、量化評估等方式進行核實。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取消受助資格。情節嚴重的,學校將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關辦法同時廢止。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上海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國家助學金評審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關于印發<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滬教委規〔2022〕9號)文件精神 ,結合上海交通職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學?!保┑膶嶋H情況,特制定本評審辦法。
第二章 資助標準與名額分配
第二條 國家助學金主要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生活費用開支,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將資助標準分兩檔,一般困難資助標準為每人每年2800元,特別困難資助標準為每人每年38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為每人每年3300元。
第三條 每年由學校結合當年上海市教委相關文件精神和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調整學校實際名額。
第三章 申請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 國家助學金的申請對象為學校全日制在籍學生中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學生全部享受國家助學金。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及困難等級的認定詳見《上海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
第五條 申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五)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六)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七)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
(八)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識,愿意通過自己的努力積極解決經濟上的困難。
第四章 評 審
第六條 國家助學金的評定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七條 組織機構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協調全校學生資助工作。學生處負責具體管理該項工作。各二級院系結合實際分別成立學生資助工作小組,學生資助工作小組根據本辦法開展評審工作。
第八條 工作流程
(一)學生申請
學生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填寫《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在指定時間內學生自主提出申請。
(二)輔導員核查
輔導員在收到學生材料后,進行學生材料真實性和完整性的核查,并開展班級民主評議,完成推薦工作。
(三)學生資助工作小組評審
各二級院系學生資助工作小組結合學生的申請情況,組織評審,提出享受國家助學金資助初審名單及資助檔次,并在一定范圍內公示5天。
公示期間師生如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學生資助工作小組提出,學生資助工作小組應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情況屬實,應做出調整。
公示無異議后,學生資助工作評審小組在《申請表》中簽署意見,填寫國家助學金初審名單匯總表,報學生處。
(四)學校審批
學生處對各二級院系學生資助工作小組上報的初審名單進行匯總,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通過后在一定范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學生為國家助學金獲得者。
(五)建檔備案
學生處將國家助學金名單及相關資料按學年整理裝訂,建立學校國家助學金學生信息檔案,并于每年11月15日前將當年本??粕鷩抑鷮W金政策的落實情況報送市教委。
第五章 助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九條 國家助學金每學年按10個月發放。
第十條 學校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助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實行分賬核算,??顚S?,不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接受上級有關部門和學校紀檢監察室的檢查和監督。
第六章 退出機制
第十一條 享受國家助學金資助的學生如存在下列情況,取消享受當年度國家助學金的資格。
(一)因違反校規校紀,受到學校處分的;
(二)取得資格后,生活不節儉、鋪張浪費,在同學中造成不良影響,經教育不予改正的;
(三)經調查在申請認定經濟困難學生過程中,有弄虛作假、隱瞞虛報行為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關辦法同時廢止。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其他信息請查看網站:https://www.scp.edu.cn/list_in.aspx?nid=259&cid=445&id=1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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