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攀枝花學院錄取時間及查詢網址入口 錄取結果什么時候公布
2025-06-28 12:26:11文/徐微2025年攀枝花學院在各省的錄取時間有所不同,也就是你報考攀枝花學院的志愿提交后半個月的時間。具體來說攀枝花學院高考錄取結果在7月上旬開始,8月底之前結束。不同的批次公布時間不同,考生應該找到自己所在的批次,登錄攀枝花學院進行查詢。

2025年攀枝花學院錄取查詢網址入口
考生需登錄攀枝花學院官方網站進行查詢,具體網址請訪問攀枝花學院招生信息網或首頁,根據頁面提示進入錄取結果查詢頁面。攀枝花學院招生網址:(https://www.pzhu.cn/)
攀枝花學院錄取規則
錄取批次的安排
對藝術類招生的錄取辦法
第四章 錄取規則和辦法
第八條 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領導下,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委會統一組織下進行。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的原則,為國家和學校選拔優秀人才。
第九條 調檔比例
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錄取文件和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
第十條 性別限定:所有專業無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一條 外語語種:外國語學院相關專業只招收英語語種的考生,其余學院及專業不限制考生外語語種,考生進校后可以英語、日語、韓語、西班牙語為第一外語語言安排教學。
第十二條 體檢要求:報考我校的考生必須通過省級招委會指定的醫療機構體檢且合格,體檢標準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相關補充規定執行。新生入學后,學校將在3個月內進行復查。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視不同情況予以處理。凡發現弄虛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學籍。
第十三條 加分政策:我校認可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各類加分政策,考生加分在投檔、確定專業時均適用。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學科競賽獲獎以及有文體特長的考生,在同等情況下優先錄取。
第十四條 進檔考生錄取辦法:
對于進檔考生,按照“分數優先”的原則,從高分到低分結合考生專業志愿順序安排專業。同分排序規則為:文史類為語文、文科綜合、數學、外語;理工類為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外語。
考生所有專業志愿均不能滿足時,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則調錄到其他錄取未滿計劃的專業;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予以退檔。
美術類專業錄取,文化成績、專業成績均須達到生源所在省相應批次控制分數線。四川省考生根據專業成績按照考生報考專業志愿先后方式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其余省份考生根據綜合成績(文化成績+專業成績)按照專業志愿先后方式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外國語學院專業錄取時需考察考生英語單科成績,原則上錄取的考生英語成績不低于滿分的60%。
建筑學和城鄉規劃專業要求有一定的徒手畫基礎。新生入學后 進行徒手畫測試,測試成績不合格者轉至土木與建筑工程學院的土木工程或工程管理專業學習。
未完成的招生計劃實行征集志愿補充生源。
加分政策
加分、降分政策:
我校認可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各類加分、降分政策,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學科競賽獲獎以及有文體特長的考生,在同等情況下優先錄取。
對少數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對往屆生的錄取政策
轉專業的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形成良好的校風學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校按照國家規定錄取的統考統招、并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本科、專科(高職)學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學、注冊與學籍
第三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被我校錄取的新生,持《攀枝花學院錄取通知書》,按《新生入學須知》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到錄取的二級學院(以下簡稱教學單位)辦理報到手續。各教學單位收齊報到登記表后,統一到教務處辦理入學登記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必須事先書面向學校招生就業處和教學單位請假。假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新生報到后,學校應在三個月內按照招生有關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對復查發現有不符合招生條件者,由學校根據情節予以處理,情節嚴重者取消其入學資格。凡在高考或招生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而被錄取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均取消入學資格或學籍,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五條 新生進行體檢復查患有疾病者(含復查期內新患疾病者),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符合入學健康標準但不符合專業健康要求者,可轉入非受限專業學習。
(二)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并證明,經治療可恢復健康者,由本人申請,教務處審核,報分管校長批準,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三)保留入學資格者,在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者,可在下一學年開學前一月內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指定醫院復查合格,隨同下一年級新生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必須按學校規定按時到校辦理報到注冊手續。
(一)學生在繳清應繳費用后,在規定時間內持學生證到所在教學單位辦理報到注冊手續(不得委托他人代辦)。未繳清應繳費用且未辦理任何手續逾期一周,或請假逾期兩周將不能注冊,按自動退學處理。
(二)因故不能按時到校,必須事先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返校后立即持相關證明到所在教學單位補辦報到手續,否則按曠課論處理。補辦報到手續時間為每學期開學后的第三周。
(三)開學一周后,各教學單位對已報到且繳清全部應繳費用的學生統一進行注冊。
(四)各教學單位在每學期第四周內,將未報到學生名單及處理意見報教務處。凡已注冊的學生取得該學期在校學習的學籍,未按規定辦理報到注冊手續的學生,按自動終止學籍處理。
第七條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在按相關規定辦理貸款等申請手續后,可以注冊。在規定期限內不按規定繳納學費、不按規定申請貸款或獲得貸款后不繳納學費而造成未按時注冊者,按退學處理。
第三章 學制與修業期
第八條 普通本、專科(高職)各專業的標準修業年限以教育部有關規定為準。學生可向學校申請提前畢業或延長修業期,提前畢業期限不超過一年,延長修業期累計不超過兩年(含休學),學生在延長修業期內應辦理注冊手續。
第九條 未能按期取得畢業資格者,可以申請延長在校修業時間,每次申請延長修業期一年。延長修業期的學生,從教務處批準公布之日起編入相應年級學習,仍執行原專業和原年級人才培養計劃,學生延長修業期按所在原專業的收費標準繳納學費。
第十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役時間不計入修業年限。
第四章 選課、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一條 已注冊的學生在《攀枝花學院本、專科指導性培養計劃》的指導下,每學期按照學校規定的選課程序(參見《攀枝花學院學生選課管理辦法》(攀學院〔2006〕79號))選課,取得修讀課程的資格,未選課參加考試成績無效。學生在每個學期選讀課程一般不應少于15學分。
學生選課以后,確有特殊原因(含中途休學、學籍終止)需終止某門課程修讀,應按規定辦理退課手續,經教務處批準后,可終止該課程的修讀及考核。
第十二條 已注冊的學生選課以后,參加課程考核合格的才能獲得相應課程的學分。
第十三條 考核成績按照相關規定計算,一般應含平時、實驗、期末等各階段(環節)成績,由任課教師向學生公布。
第十四條 考核方式分為考試、考查兩種。凡教考分離課程考試均由教務處安排考試日程,歸口課程考試由課程所在教學單位安排考試日程。考查課程一般根據平時測驗、作業、實驗報告、課程設計等方式綜合評定成績。
第十五條 每門課程進行考核前,任課教師依據《攀枝花學院關于學生課程考試資格的認定辦法》(攀學院教〔2008〕23號)對學生進行該門課程考核資格的認定。認定合格者,才能參加該門課程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參加該門課程考核和補考。
第十六條 學生因病、因公或有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課程正常考核者,可以申請緩考。申請緩考學生應持有效證明(醫院證明、單位證明等)向任課教師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攀枝花學院學生緩考申請表》,經任課教學單位分管教學工作的領導簽字同意。對獲準參加緩考的學生,在登記成績時應注明,緩考一般安排在每學期開學第一周隨同補考一起進行,緩考成績按實際考試成績記載。緩考者不再有該門課程補考機會。
第十七條 學生課程學習的質量用學分績點表示。成績績點與課程考核成績的對應關系如下:
1.百分制成績與成績績點的對應關系:
百分制 | 90-100 | 80-89 | 70-79 | 60-69 | 60分以下 |
對應績點 | 4.0-5.0 | 3.0-3.9 | 2.0-2.9 | 1.0-1.9 | 0 |
2.五級制與成績績點的對應關系
五級制 | 優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對應績點 | 4.5 | 3.5 | 2.5 | 1.5 | 0 |
兩級記分制成績不計績點。
平均學分績點的計算:
平均學分績點=∑(成績績點×課程學分數)/∑課程學分數
第十八條 學生違反考核紀律或者擅自缺考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不得參加正常補考且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課程考核成績不合格不能取得學分。對課程考核不合格的學生,學校安排補考一次。對于曠考課程無免費補考機會。補考不合格者,若要獲得該門課程的學分,則需重新選讀該課程并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相應學分。
第二十條 學生獲準免修的課程,以免修考核成績登記并計學分。
第二十一條 對于學籍異動(轉學、轉專業、復學、專升本等)的學生轉入相應年級學習,須由教學單位按照人才培養計劃進行成績認定,填寫《攀枝花學院學籍異動成績認定申請表》。否則,原成績和取得的學分無效。
第二十二條 評定成績應堅持實事求是、嚴肅認真、準確公正的科學態度。成績評定后,不得隨意更改。學生對評定成績有疑議,可在課程學習的次學期開學兩周內按照《攀枝花學院查分申請表》的程序辦理相關查分申請,超過時間概不辦理。
第二十三條 課程考核合格或者不合格,均可申請重修,其成績按高分登記。
第五章 免修與免聽
第二十四條 允許學習成績優秀(主干課程的平均學分績點≥3.5)的學生申請自學,經任課教師同意,教學單位負責人批準,報教務處備案,可免聽某些課程的部分內容。批準免聽者仍須按時完成教師布置的作業,參加平時測驗、實踐教學環節和期末考試。
免聽有關課程的審批手續在每學期開學兩周內辦理,經教學單位批準免聽有關課程的學生名單,由教學單位教學科研科書面通知有關任課教師和輔導員。
第二十五條 對成績特別優秀(主干課程平均學分績點≥4)或學有所長的學生,通過自學已掌握某門課程者,在開學兩周內可向所在教學單位提出免修申請,并提交學習筆記和作業以及足以證明已經自學的材料和免修理由,由學生所在教學單位與開課教學單位審核同意,教務處審批后參加免修考試。
第二十六條 下列課程(環節)不得申請免聽、免修:
(一)思想政治理論課、軍事理論課和體育課(學生因生理缺陷經醫院證明可免于跟班上體育課,但應參加學校和體育教師指定的活動,經考核合格給予相應的成績和學分)。
(二)實習、實驗、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等各種實踐性教學環節。
第六章 休學、復學
第二十七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經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應該休學者,可以休學。
第二十八條 學生因某種原因(含應征入伍)申請休學,必須填寫《休學申請書》,并附有關證明,經輔導員、教學單位領導簽署意見,報教務處審核,分管校長批準后辦理離校手續。
第二十九條 學生休學原則上應以一年為期(因病經學校批準,可連續休學兩年),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第三十條 應征入伍者學籍可保留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一條 學生休學期間,學籍予以保留,但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休學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者,視為自動放棄學籍。
第三十二條 學生出國學習,可保留學籍,但需簽訂學籍保留合同。
第三十三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休學期滿,應于學期開學前,填寫《復學申請表》,經逐級審查,分管校長批準后,方可復學。
(二)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由縣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恢復健康,并經學校指定醫院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三)學生休學期間,如受到公安司法機關處罰,取消其復學資格。
第七章 年級認定與學籍終止
第三十四條 為了加強學分制下的學生管理,每學年結束后的秋季學期前三周對學生獲得的學分進行統計,根據統計結果對學生進行年級認定。
(一)每學年累計應修學分與實際獲得總學分相差16學分及以上的,或本科第七學期(五年制第九學期)、專科第五學期以前累計應修學分與實際獲得學分相差12學分及以上的,被認定為下一年級學生并將其編入同專業相應班級進行學籍管理;其余學生被認定為本年級學生。
(二)低年級的學生允許選擇高年級的課程學習,每學期所選學分最多不得超過10學分。
第三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學籍終止:
(一)不論何種原因(服兵役者除外),在校時間超過其學制兩年者;
(二)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經學校指定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六)本人申請學籍終止的。
第三十六條 學生學籍終止處理,由學生所在教學單位提出書面報告,并書面告知學生后,經教務處審核,分管校長審批后,由校務會研究決定,作出退學處理。
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同時報四川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七條 學生退學的善后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學和因各種原因處理離校的學生,檔案、戶口退回家庭所在地。
(二)經診斷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體檢標準的疾病(包括意外傷殘)者,由家長或撫養人負責領回。
(三)對退學學生發給退學證明,并根據學習年限發給肄業證書(至少學滿一年)。對未經學校批準,擅自離校的學生取消學籍,不發給肄業證書和退學證明。
第八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九條經國家招生統一考試,按志愿錄取到我校的學生,一般應在我校所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轉學更能發揮其專長或有特殊困難需要轉專業或轉學的,二年級及以上年級的學生、平均學分績點排在行政班前10%以內的可以申請轉專業。新生原則上不能轉專業,確有需要轉專業的按照轉入與轉出10%的比例辦理。
第四十條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部分學生的專業。
第四十一條 轉專業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學生向所在教學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由轉出和轉入教學單位審核同意后,學生所在教學單位教學科研科匯總后報教務處;
(二)教務處按照第三十九條要求審核后,分管校長審批;
(三)學生轉專業的手續,應在學期開學后兩周內辦理完畢。
第四十二條 轉學按下列程序辦理:
學生轉學,經我校和轉入(出)學校同意后,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考慮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專業)轉入上一批次學校(專業)、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四)應作學籍終止處理的;
第九章 考勤與學習紀律
第四十四條 學生必須按專業人才培養計劃認真學習,樹立優良學風,遵守學習紀律。
(一)學習期間,學生因故請假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經教學單位批準后生效。除急病或緊急事件外,不得事后補假。對請事假者應嚴格控制,請病假必須有學校指定醫院或二甲及以上醫院證明。請假期滿,學生應向批假部門履行銷假手續。在校外進行教學活動期間,請假一律由領隊教師批準。
(二)無論病、事假,請假時間超過一學期總天數的三分之一者,作休學處理。
(三)因請假造成取消考試資格的,責任自負。
第四十五條 學生考勤實行班長、任課教師和輔導員三結合的管理制度,并以任課教師考勤為主。考勤情況應填入考勤統計表,并及時向學生所在教學單位和教務處報告曠課或缺課較多的學生情況。
第四十六條 考勤、學習紀律應作為品德評定、各種評優的內容與條件之一。
第十章 畢業、結業和肄業
第四十七條 學生德、智、體合格,在規定修業年限內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包括實踐環節、畢業設計或畢業論文)并取得規定的各類課程的有效學分,按規定繳納并結清學費,準予畢業。學生按規定辦完離校手續后,符合畢業條件的學生到所在教學單位領取畢業證書。
第四十八條 畢業證書的書寫內容按照國家規定的格式填寫,發證日期為畢業資格審核合格之日。
第四十九條 學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內未修完教學培養計劃規定的內容,但所獲得的學分數大于等于教學培養計劃規定總學分數85%的,可獲得結業證書。申請結業的學生,在期末考試結束后,到教務網站上下載結業申請表,填寫后交教學單位,經學生所在教學單位負責人審核,由教學單位教學科研科匯總后交教務處。學生按規定辦完離校手續后,符合結業條件的學生到所在教學單位領取結業證書。
取得結業證書者,可在離校后兩年內,向學校申請一次修讀不合格課程補考機會(參加期末考試),考試合格并取得畢業資格者可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五十條 凡符合《攀枝花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規定并取得畢業資格者,可申請授予學士學位。學生畢業(結業)離校后,不得再申請學位。學生按規定辦完離校手續后,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到所在教學單位領取學士學位證書。
第五十一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且未達到結業要求的學生,可獲得肄業證書。申請肄業的學生,在期末考試結束后,到教務網站上下載肄業申請表,填寫后交教學單位教學科研科,經學生所在教學單位負責人審核,由教學單位教學科研科匯總后交教務處。學生按規定辦完離校手續后,到教務處領取肄業證書。肄業離校的學生,不能申請參加返校考試。
第五十二條 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不予補發。經本人申請,學校可出具相應證明。證明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三條 未學滿一學年退學的學生、以及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學校發給學習證明。
第五十四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四川省教育廳注冊。
第十一章 申訴
第五十五條 學生對退學等學籍處理若有異議,在處理決議書送達5個工作日以內,按照《攀枝花學院學生管理規定》、《攀枝花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攀學院〔2006〕84號)的規定,可向攀枝花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起書面申訴,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通過,并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自
其它
第四章 錄取規則和辦法
第八條 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領導下,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委會統一組織下進行。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的原則,為國家和學校選拔優秀人才。
第九條 學校采取遠程網上錄取方式進行錄取。
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普通類調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20%以內,藝術類調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40%以內。
第十條 外語語種:英語專業只招收英語語種的考生,其他專業不限制考生外語語種,但考生進校后均以英語為第一外語語言安排教學。
第十一條 體檢要求:報考我校的考生必須通過省級招委會指定的醫療機構體檢且合格,體檢標準執行教育部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新生入學后,學校將在3個月內進行復查。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視不同情況予以處理。凡發現弄虛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學籍。
第十二條 加分、降分政策:我校認可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各類加分、降分政策,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學科競賽獲獎以及有文體特長的考生,在同等情況下優先錄取。
第十三條 進檔考生錄取辦法:
①按照考生報考學校志愿先后錄取,即先錄取院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滿時再依次錄取其他志愿考生。
②對于進檔考生,根據考生考試成績按照專業志愿先后方式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③最低錄取分數線以上,第一專業志愿不能滿足的考生,按其第二專業志愿錄取,當某考生所有專業志愿均不能滿足時,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則調錄到其他錄取未滿計劃的專業;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予以退檔。
④美術類專業錄取:
四川省美術類考生,文化考試成績及專業考試成績均達到四川省批次控制分數線,按綜合成績(即專業考試成績與文化考試成績之和)投檔,錄取時根據綜合成績按照考生報考學校志愿先后方式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同等條件下,以專業成績高者擇優錄取。
在我校單獨組織美術專業考試的省份,進檔考生須取得我校發放的專業測試成績合格證,文化考試成績須達到生源所在省所劃定的美術類批次控制分數線,按綜合成績(即專業考試成績與文化考試成績之和)投檔;錄取時根據綜合成績按照考生報考學校志愿先后方式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專業測試成績居生源所在省報考我校美術類專業考生中前三名者優先錄取。
⑤英語專業錄取時需考察考生英語單科成績,原則上錄取的考生英語成績不低于滿分的60%。
⑥建筑學和城市規劃專業要求有一定的徒手畫基礎。新生入學后進行徒手畫測試,測試成績不合格者轉至土木與建筑工程學院的土木工程或工程管理專業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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